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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款不还 违约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借款不还 违约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胡贺)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4.9万元及利息,且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某银行于1998年4月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电热恒湿干燥箱等财产对1991年8月30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85万元贷款作担保,后双方于1999年11月18日签订一份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84.9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抵押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已属违约,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所谓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本案中被告以其财产为抵押物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故法院依法判处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在8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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