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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钱还债用货抵 债主反成负债人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6
标题: 没钱还债用货抵 债主反成负债人
  “没钱还债用货抵”,自认恪守了生意场上的这条古训,商人徐先生却因此输掉了看似对己有利的债务官司。  
  5年前,姜先生因拖欠一笔价值1.2万元的货款无力偿还,答应用一台拌粉机抵偿债款。因拌粉机作价4.2万元,由此徐先生反倒欠了姜先生3万元,虽事后徐曾用3吨焊条作价1.146 万元还给了姜先生,但他仍有1.854 万元欠款没有支付。令徐先生为难的是,姜先生抵给自己的拌粉机缺少配件,既不能用又不能正常出售,徐先生曾给姜先生致信,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但姜先生没有答复。之后,姜先生多次向徐索取1.854 万元的欠款,但徐一直没有支付,为此他被姜先生告入了法院。
  一审中,上海普陀法院确认徐先生和姜先生之间用拌粉机作价偿还欠款的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徐先生既然接受了姜先生用设备作价4.2万元的做法,就应当将多余的作价款还给姜先生。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败诉,需全额偿还姜先生的1.854 万元欠款本息。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所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徐先生和姜先生对他们在五年前的“以货抵债”没有异议,徐先生出具的信函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在未得到姜先生认可的前提下对其没有约束力。徐先生称他所欠的1.845 万元款项,是以姜先生配齐拌粉机部件后才生效的承诺,但他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徐先生出具的信函中,对姜先生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故姜先生可随时要求主张权利。法院最终认定,徐、姜两人的拌粉机交易属于买卖行为,而不是质押担保,并据此终审驳回徐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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