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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款辗转无踪影 未打收条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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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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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款辗转无踪影 未打收条自承担
近期,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济纠纷案。
1998年5月29日,原告白某与鹤煤集团公司八矿劳动服务公司机电制修厂(简称机修厂)签定了原煤购销合同,拉走了机修厂价值4700元的原煤。但一直到年底,机修厂也未收到煤款,就找白某催要。白某吃惊地说:“煤款我早就付清了,是托张军峰代转的,难道……。”
原来,白某常年租用个体运输户程五生的汽车运煤,煤款常由程代交,从未出过问题。但偏偏这次程五生的汽车出了故障,无法运煤。于是,程就去找另外一个个体运输户于某帮助运煤,于某的司机叫张军峰。原煤运到濮阳后,白某就将4700元的煤款亲手交给了张,让张转交煤款。张回家后就将煤款交给了车主于某,于某又去找了程五生。就这样,4700元的煤款在转托了三个人后就下落不明了。无法,白某只好将程五生和于某这两个车主告上法院,追讨煤款。
在庭审过程中,于某辩称,“我确实收到了由张军峰转交的4700元的煤款,但我过后又将此款交给程五生了。由于我俩关系很熟,出于对他的信任,我没有让他打条。”程五生辩称:“我俩关系确实很好,经常在一起吃饭,但我没有收到他的这笔煤款。”经审查,法院认为,于某承认收到了张军峰托转的4700元煤款,但称将这笔煤款转交给程五生却提交不出证据来证明。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某偿还原告煤款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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