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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银交易引纠纷 银行被判对交易安全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6
标题: 网银交易引纠纷 银行被判对交易安全负责
  9月10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大额网银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认定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网购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安全风险,应由网上银行系统设置方承担,判决银行承担网银系统缺漏给原告造成的存款本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原告黄某在被告某银行的分理处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简称为1543账户),同时办理了尾号为9644的银行卡,但未要求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2005年9月29日22时,9644卡被登录某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系统成功开通网上银行。证据证明,从2005年10月1日至30日,支付成功结算29笔,金额为87000元,订单款项均划转到上海某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10月31日,原告黄某到某银行营业点取款时,发现该1543账户资金缺失87000元。原告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回复函称系犯罪嫌疑人盗用原告的账户与密码开通网上银行,并实施网上交易,但一直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经与被告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诉至该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1543账户87000元“缺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侦查机关对侦查情况的回函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此,该款是因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手段盗用黄某的账号及密码注册了网上银行,以网购方式盗支了此款。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证据学原理,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网购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安全风险,应由网上银行系统设置方承担,因此,被告某银行应承担网银系统缺漏给原告造成的存款本息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网银系统缺漏给原告造成的存款本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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