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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商号名称上海一商贸中心被判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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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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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商号名称上海一商贸中心被判侵权赔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冒用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福建等地举办“上海名特优商品博览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上海一百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2001年9月、10月间,福州和泉州的部分媒体相继发布广告,称:“商业航母——著名的上海第一百货进军当地,将举办全国首创超市式服装商品博览会,演绎服装时尚盛典”,在向社会发放的博览会入场券上,写有“素有‘中国第一百货’之美誉的‘上海一百’第一次进军福建”等广告语,标明的主办单位为上海第一百货公司、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展会现场悬挂着“上海一百献真情,质优价低推新品”的巨幅广告条幅。期间,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分别在福州经贸会展中心、泉州六中菲友体育馆、福州花开富贵大厦等地,3次举办大型商品博览会,历时一个多月,在当地影响广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上海一百是全国知名企业,其企业名称本身已代表了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品质及信誉。上海荣立商贸中心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假冒原告的名义,发布广告,印制入场券,举办展销会,其目的是想借用原告的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上海一百在福州、泉州等地举办商品展销会。上海荣立商贸中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应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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