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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公司诉商标评审委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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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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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公司诉商标评审委一审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陈 冰)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红河”商标被当地工商局驳回,然而该商标却被黑龙江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并转让给了山东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红河”商标的裁定合法有效。
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的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曾申请在其生产的啤酒和饮料类产品上注册“红河”商标,由于当时实行核转制,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当地工商局。开远市工商局经审查,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以“红河”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为由驳回申请,未予核转。后红河公司便在其啤酒类产品上注册了“滇泉牌”商标,并在该商标上冠以“红河”二字。然而1997年6月“红河”作为啤酒、饮料类产品的商标却被黑龙江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并于2000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转让给了山东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2001年5月,红河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销往山东济南。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发现后便以云南红河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云南红河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持有的“红河”商标。9月12日,商评委以“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经存在的河流名称,已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为由,作出对该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云南红河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一中院。据悉,该案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济南红河饮料制剂部诉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商标侵权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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