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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辆转移给他人致伤残 原车主不再承担事故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6
标题: 车辆转移给他人致伤残 原车主不再承担事故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单朝民) 2001年3月,浚县城镇居民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一辆农用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及其妻子王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及车主郭某赔偿经济损失38279.96元。
  庭审中,郭某称其于一年前已将该车卖给马某,双方有卖车协议,介绍人为原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郭某称已将车卖与马某,并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因马某下落不明,郭某所提证据不能证实买卖车辆协议的真实性,故应对李某、王某的经济损失34000多元予以赔偿,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郭某提起上诉称,与马某签订卖车协议,价格为21800元,车款当日交清后,马某将车开走,该车所有权已转移,实际车主为马某,原判决判我承担责任与事实相悖,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将车卖给马某,不仅有买卖协议、证人原某当庭加以证实,而且有马某在交警部门的供述相印证,故汽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马某。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纠纷的,应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车辆过户登记不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免除郭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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