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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窗框从天降砸伤小学生 房主得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6
标题: 窗框从天降砸伤小学生 房主得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张胜利  马向娟)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郑州市电缆厂工人齐某因其楼上的玻璃窗框突然掉下砸伤一名小学生,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973.63元。
  2002年7月17日下午7时右,12岁的郑州市中原区某学校学生彭某行至邻居郑州市电缆厂工人齐某家楼下时,突然从齐家三楼掉下一扇玻璃窗框正好砸住彭某头部,将其砸伤。彭某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省地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在该医院花去医疗费372元。因其病情严重,该医院向原告家人下达了原告的病危通知单并劝彭某转院治疗,之后,彭某被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进一步诊断为脑外严重损仇失血过多,经医院紧急抢救彭某的病情得到控制。彭某在该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10509.49元。2002年7月25日出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因原告受伤住院期间,齐某仅支付医疗费700元且双方就彭某以后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彭某于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3435.3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齐某所有的房屋上的玻璃窗框脱落砸伤原告,被告对房屋上的窗框负有维修管理不善之责。鉴于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是由于承租户的过错造成,因此,原告因被砸伤而受到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10902.29元,和转院支付的救护费用肋元及鉴定费300元、今后治疗费7000元等费用,有相应票据、鉴定结论为据,被告应予赔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6条、第34条第1款笫(7)项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齐某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973.63元。(包括已支付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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