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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欠女儿生活费 法院判其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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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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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欠女儿生活费 法院判其尽义务
拖欠了女儿两年抚养费的鹤煤集团某矿工人高某,近日依法偿还了女儿2400元的抚养费。
2000年1月,高某和妻子王某在山城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离婚。因儿子已经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当时,女儿高凤(化名)属未成年人,双方商定跟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支付女儿100元生活费,每年3月31日前一次付清。可是,两年过去了,高某在女儿的多次催要下,仍然未支分文。
今年4月,高某的女儿从林州来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向法院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执行父亲所欠2400元生活费。
山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高某的离婚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及时向高某下达了执行裁定,限期高某一次付清女儿的生活费。
夫妻双方离婚后,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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