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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对象收钱财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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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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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对象收钱财 不当得利应返还
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纪某以为原告张某介绍对象为借口索要的7000元,被法院判令足额返还。
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是同村农民。2002年9月,被告纪某以给原告介绍对象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7000元。后来,由于对象没有介绍成功,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张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纪某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纪某在没有法律和合同上根据的情况下,得到原告张某的7000元现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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