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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块土地村委会“一女两嫁” 各自维权土地官司两年方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一块土地村委会“一女两嫁” 各自维权土地官司两年方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因村委会将一块土地先后承包给两个不同的承包产,而在两个承包户和村委会之间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该案经过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一次调解、三次判决,历时两年才最终审结。
  山亭区徐庄镇于山前村在山亭区山城办事处的枣树岭村有一块面积三亩大小的“飞地”,1984年以来这块地都是由家住枣树岭的村民张文现经营管理,于山前村委会与张文口头约定,该块土地每年的承包金是200元(后变更为3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张文现连续承包该土地至2000年。2001年1月31日,山亭区徐庄镇于山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于山前村委会)在没有解除与张文现之间的口头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又与同样住在枣树岭村里的另一村民张文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座落于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枣村岭村的3亩土地承包给张文成经营,承包期限为2001年至2002年,承包金分二次交纳,每次交纳4000元,对违约者处以承包金总额20%的罚款。张文成于签订合同的前一天交付了前十年的土地承包金4000元。2001年5月6日于山前村并入水城子村,其权利义务由水城子村享有承担。于山前村委会及水城子村委会都未解除与原承包产即本案张文现的口头承包合同,导致了张文成与原承包户张文现之间的承包权之争。2001年5月15日张文现以水城子村委会为被告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承包土地,确认水城子村委会与本案张文成签订的合同无效。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
月3日作出判决结果为:“一、原、被告应继续履行二OO一年度承包合同,至秋收后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亭区法院第一次判决后不久,原告张文现看到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又以张文成及水城子村委会为共同被告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一、停止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二、赔偿原告损失900元,于五日内付清(事后查明庭审笔录和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张文成签名是别人代签)。2001年秋收后,水城子村委会与张文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张文现承包经营该土地至今。2002年10月12日,张文成以张文现与水城子村委会为共同被告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交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本案的第三次诉讼。
  山亭区法院经审理,于8月3日作出判决:一、山亭区徐庄镇水城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2001年1月31日张文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山亭区徐庄镇水城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文成违约金1600元。三、张文现在山亭区徐庄镇水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座落于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枣树岭村的3亩土地耕种的小麦交给张文成管理,作为对张文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四、以上二、三项判决内容的履行期限均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张文现负担80元、山亭区徐庄镇水城子村民委员会负担120元。
  水城子村委会、张文现不服一审判决,于接到判决书的15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3年4月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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