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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目的不实现 村委会收取的押金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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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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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目的不实现 村委会收取的押金当退还
中国法院网讯(张兴奎) 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返还建房押金纠纷案,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杨某人民币1000元。
现年71岁的村民杨某随其已出嫁的女儿居住。她在本村原有两处住房,1991年和1992年分别将两处住房转让给其他村民。1998年,杨某所在的村庄规划宅基地时,杨某提出申请要求划一块宅基地建房。同年8月13日,杨某按要求交给村委会建房押金1000元,村委会给杨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在办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因杨某未将原有的两处住房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未批准划给其宅基地,但是村委会也不同意将押金退回。杨某多次索要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民委员会收取杨某1000元建房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杨某如期建房,防止超期占地,在长达四年之久杨某的宅基地申请仍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建房,收取押金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村委会应将押金退还,待杨某符合建房条件时再让其另行交纳建房押金。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杨某建房押金1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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