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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亲生母亲不尽责 5岁残疾儿上法庭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亲生母亲不尽责 5岁残疾儿上法庭
  年仅5岁身有残疾的亮亮为了为了得到久违的母爱,象同龄人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他将母亲李文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文英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并支付抚育、医疗等费用。日前,此案经过郑州市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做出判决 
          儿子患病 父母求医
  1996年10月,当时在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的袁立新(化名)和在郑州一家广告公司任职的女友李文英(化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共同组成了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婚后第二年,他们的儿子亮亮出生了,给这个家又增添了许多欢乐。
  但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初,亮亮被发现患有先天性脑积水,这个结果对袁立新夫妇来说,犹如晴空一个霹雳,从此,他们便开始了漫长的求医之路。为了能让儿子得到最好的治疗,夫妻俩人先后多次带着亮亮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大医院看病,但亮亮的病情始终没有什么好转,生活也开始不能自理,为此,夫妻俩人又雇了个保姆专门照顾亮亮。
  就这样,两年过去了。为给亮亮看病,袁立新和李文英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两人的父母及亲朋好友也纷纷资助他们,这给在痛苦困境中的袁立新和李文英增添了许多勇气。
           产生矛盾 感情破裂
  2000年8月,就在亮亮的病情逐渐有了转机的时候,袁立新和李文英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
  由于李文英在广告公司担任企划部经理,经常需要到外地出差。时间长了,袁立新开始对她有了一些怨言,他认为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而妻子这样一心扑在工作上,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儿子,这对于身有残疾的亮亮来说,如同缺少了母爱,太不公平了。
  为此,袁立新多次要求妻子辞掉这份工作或者换份工作,但是李文英认为,女人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事业,自己好不容易在广告界站住了脚跟,就这样轻易放弃,多年的心血也就付之东流了。不仅仅如此,夫妻两人在如何照顾、治疗亮亮的病这件事情上意见也有分歧。
  由于袁立新的父母经济比较宽裕,李文英就多次让袁立新向其父母要钱支付孩子的医疗费。但是袁立新认为,父母把子女抚养大已经很不容易了,还要老人抚养孙子,于情于理上说不过去。夫妻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一气之下,2001年10月,李文英起诉到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有外遇为由要求和袁立新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令两人离婚。
  由于袁立新强烈要求亮亮由自己抚养,再加上袁立新提出李文英的身体状况不好,工作忙,而他的父母收入高,完全有能力给亮亮看病和抚养孩子成长。为了尽早解决这段婚姻,李文英就答应了袁立新的要求。两人还达成协议,约定亮亮由袁立新抚养,李文英每月支付260元的教育、医疗等抚育费用。
          儿子病重 母亲“弃权”
  2001年12月21日,亮亮的病情突然加重,爱子心切的袁立新和父母急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月的治疗,亮亮的病情得到控制,但面对5万多元的医疗费,袁立新和家人无计可施。
  无奈之下,袁立新找到了李文英,请求她看在孩子的份上,支付一些医疗费,但被李文英当场拒绝。李文英的理由是亮亮病了,袁立新应及早通知她,医疗费用只有经过她签字认可后,她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商无效后,袁立新只得找朋友先借了点钱把医疗费付了。
  由于亮亮患有先天性的颅脑囊肿并引发脑积水等综合症,2002年2月19日,袁立新再次带着亮亮到北京接受治疗。经过两次手术,医生在他的身体内植入了一根分流管,这根管子将伴随亮亮终身。经有关部门鉴定亮亮的伤情为肢体叁级残疾。
  亮亮除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料外,在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支出也越来越大,已经远远超出了袁立新的承受能力。而李文英每月260元的抚育费对亮亮的病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
  为了能让亮亮健康、快乐的成长,袁立新多次找到李文英,希望她能伸出援助之手,但每次都被李文英以相同的理由拒绝了。
          为了生活 走上法庭  
  2002年11月底,为给自己和儿子讨一个说法,袁立新以亮亮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李文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文英立即支付亮亮的医疗、教育等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26364,68元,并增加抚育费为每月900元。
  2003年1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文英面对袁立新的指责,辩解到:“离婚判决书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需要支付的抚育费中已经含有医疗和教育费用,孩子有重大疾病时应通知我本人,只有我签字认可后才会支付。但在亮亮患病期间,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袁立新及家人的做法,已经伤害了我这个做母亲的心。因此,让我承担这笔医疗费,完全是无理要求。”
  袁立新则反驳道,在两人离婚后,李文英就再也没有来看过亮亮,即使在亮亮的生日,甚至在他因病住院的时候,他成了李文英遗弃的孩子,但尽管亮亮有残疾,他也有受抚育的权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母亲,李文英对原告亮亮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亮亮含有重疾,生活不能自理,各项费用支出已超过原定抚育费的数额,袁立新要求增加抚育费有的理由正当,应于支持;此外,亮亮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他的父亲及家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支付了大量费用,李文英虽已支付抚育费,但满足不了亮亮的需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令,自2003年2月起,李文英每月支付亮亮抚育费550元,至亮亮18周岁时止,并同时支付亮亮医疗费14260.32元。
  一审判决后,李文英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5月12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袁立新要求李文英增加抚育费数额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文英工资收入的情况,原审判决每月支付550元的抚育费超出了她的负担能力。故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李文英自2003年6月起,每月支付亮亮抚育费350元,至亮亮18周岁时止,并支付亮亮医疗费1426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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