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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审结一雕塑作品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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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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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审结一雕塑作品侵权案
中国法院网讯(梅贤明 蔡宗谋)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福建惠安崇发旅游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其置放于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寓言园中的《三个和尚》、《熟能生巧》和《叶公好龙》三件石雕作品;被告福建惠安崇发旅游服务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得发石材工艺厂和何荣辉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在《泉州晚报》和《长江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刘政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福建惠安崇发旅游服务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得发石材工艺厂和何荣辉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政德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政德于1986年创作了雕塑作品《三个和尚》、《射手与卖油郎》、《叶公好龙》,并与其他作品一并展放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公园寓言雕塑园景区。1997年11月,被告福建惠安崇发旅游服务公司在崇武旅游区开设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景区,在其寓言园景点置放有《三个和尚》、《熟能生巧》和《叶公好龙》3件石雕作品,均署写有“得发石材何荣辉先生赠”。经法院现场勘验,被告置放在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景的上述3件石雕作品从其创作构思和取材、作品构件的排放及大块面造型手法、水平和垂直线条的应用、简练的雕塑风格都来源于原告的作品。被告在使用时修改了原作品的部分构件及细节,缩小了原作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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