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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求开发商提供图纸 业主知情权获得法院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要求开发商提供图纸 业主知情权获得法院支持
  业主购买商品房后对房屋质量存疑,能否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施工设计图纸?日前,一、二两审法院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有关规定,支持了原告业主的这一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位于河东区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入住后发现室内供电线路、室外电视线、电路分户箱、一户一表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告通过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多次向被告开发商索要上述图纸以证实被告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购房时的约定,但被告一直拒不向原告出示图纸,因此提起诉讼。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在法庭答辩时称,原告购买商品房已超过三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另原被告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并没有看图纸的约定,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图纸。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提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向消费者出示所购买商品房图纸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查看其所购买房屋的施工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查看其所购买房屋的施工图,系对其所购房屋知情权进行主张,该知情权是此商品房所有者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在未受到侵害之前,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出示所购房的全部图纸以了解所购房的建设、施工的相关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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