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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空间利用引纷争 房主两上法庭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空间利用引纷争 房主两上法庭维权
  中国法院网讯(吴杏萍) 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首起因阳台墙外空间使用而引发的空间利用纠纷案,并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公平合理和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准作出了判决,此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院二审,日前已尘埃落定。
  原告盛某于1999年购买了2间店面房及其二层住宅房4间。2000年10月,盛某发现自家二楼阳台墙面上被楼下A公司安装上了户外广告,和A公司进行交涉,A公司称其行为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系合法行为,不肯拆除,因盛某此时已将6间房屋出租给一火锅店经营使用,A公司的行为致使承租人无法设置广告,于是盛某对批准A公司设置广告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批准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然而行政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未及时拆除广告牌,而是将广告牌上的文字内容去除,只剩下一块黄绿两色相间的广告牌。
  盛某在行政诉讼中获胜,却没有得到丝毫实际的效果,A公司的广告牌仍然牢牢地安装在她家的阳台外墙上,妨碍着盛某现在或将来对该空间的合理利用权。于是盛某又一纸诉状,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广告牌。 A公司则辩称,其已将文字内容去除,且该牌与盛某二楼阳台外墙面有10公分距离,故已不具有广告的法律特征。盛某的二楼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现其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已改变了房屋用途,盛某作为个人无设置广告之必要,故A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盛某的妨碍。 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之争, 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内谁利用之争议,虽然我国民事立法,至今尚未规定空间权(包括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但当事人就空间利用发生争执,符合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争议的特点,应由民法加以调整。调整的原则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公平合理和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本案中,被告A公司设置广告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该广告牌虽离开二楼阳台外墙面约10公分且已去除文字内容,但其仍不失为广告之载体物,且占用了二楼阳台墙外之空间。若盛某要在该处安装空调或由承租人设置广告,必将受到妨碍。因此,由A公司拆除该广告牌以排除妨碍合乎公平合理之精神,亦为一般人所认同。A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将其设置的广告牌予以拆除。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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