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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雇主采沙受伤 大雇主被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小雇主采沙受伤 大雇主被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杨维松)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一审判决八名合伙采沙的雇主赔偿在其采沙船打工采沙过程中挤掉中指的雇工耿明军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46277.22元。
  2002年8月,山亭区店子镇农民李玉银承包该镇安岭村东沙河沙场开业后,改镇农民耿西旺等八人找到李玉银,要求自带采沙设备采沙船开采其中的一部分,双方口头约定采沙后卖沙收入的50%归李玉银,16%归开铲车的,其余34%归耿西旺等八人,雇佣工人、支付工资、设备维修等均由耿西旺等八人负担。
  后不久耿西旺等八人雇佣山亭区店子镇农民耿明军到采沙船打工,每天工资15元。2002年9月9日,耿明军在店子镇东沙河采沙船上采沙时,被采沙机挤伤右手,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右手中指截除,环指及小指再植后畸形愈合。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3年4月10日,耿明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耿西旺等八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63295.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明军受雇为耿西旺等八人在采沙船上采沙,在采沙过程中右手被挤伤,八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八被告合伙开采李玉银提供的沙源,与李玉银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同时耿明军为耿西旺等八人所雇佣,对耿明军的损失李玉银不承担赔偿责任,八被告主张耿明军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减轻雇主耿西旺等八人的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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