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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典当行审查不严错贷当金60万 房主依法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典当行审查不严错贷当金60万 房主依法维权
  失误:舅舅偷当外甥房
  199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的孟娜女士出资132万元,购买了一栋468余平方米的公建房,用于经营洗浴中心。但由于当年大连久旱无雨严重缺水,孟娜没有用水指标,公安机关不同意给其办理《治安许可证》,所以一直未能开业。恰在这时,孟娜又有孕在身,于是便将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等各种证件交给了婆婆任萍帮忙办理,就在婆婆任萍也是一筹莫展之时,身为大连保税区某公司经理的弟弟任伟亭,也就是孟娜丈夫的舅舅便挺身而出自告奋勇地说:“以前我在这个区的公安局干过,局里的人我认识,这事就包在我身上了”。自己的亲弟弟大包大揽,当姐姐的哪有不信的道理,任萍便毫不犹豫地将各种证件交给了任伟亭。可直到2000年10月,任伟亭也未能把治安许可证办下来。孟娜想要回证件,另想办法,可任伟亭编造种种谎言,始终拖延。
  时间到了2001年3月,经多方努力,孟娜终于将洗浴中心的用水指标办了下来,洗浴中心准备开业。孟娜一家人不得不撕破脸皮,天天追着任伟亭索要证件。任伟亭被迫无奈,才将工商营业证、环保许可证还给了孟娜,但其谎称房屋产权证因涉案被扣在法院拿不出来。孟娜去请教律师,律师对她说,法院一般不会扣押不属于当事人的证件的,并建议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挂失,再补办一个房产证。
  2001年5月,孟娜等到大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挂失手续,并登报声明该房产证作废。没几天,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便打电话告诉孟娜说,房子已经被典当了。
  原来,在2000年6月,任伟亭以能办理《治安许可证》为由,骗取了孟娜的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之后,任伟亭于次月17日找到王英、程东冒充孟娜夫妻,王英以孟娜名义持任伟亭骗得的有效证件与大连某典当行(简称典当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孟娜借款50万元,期限自2000年7月17日至2000年12月17日,月息4.5%。7月18日,王英、任伟亭与典当行一起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该房的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1月15日,王英、任伟亭再次与典当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12个月,月息4%。两次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0万元,至2001年1月15日,王英以孟娜的名义缴纳手续费14.5万元,实得款项45.5万元。所获该款均被任伟亭挥霍。
  2001年6月2日,任伟亭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02年5月20日,任伟亭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双方不服齐上诉
  自己的房子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典当了出去,虽然案件的始作俑者任伟亭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房产证在典当行还是拿不回来。在多次与典当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孟娜遂于2001年10月17日将典当行告到大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典当行与任伟亭签订的典当合同;被告返还给原告房屋产权证书。
  大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1月9日、2002年8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辩论时,孟娜说,典当行与任伟亭以非法手段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主体不合法,实属无效合同。任伟亭与同伙王英、程东与典当行签订的所谓抵押贷款合同,我本人从未到场,更没拿过一分钱的抵押贷款,而且合同中“孟娜”的签名经公安机关鉴定并不是由我所为。因此,这份合同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合同完全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这份抵押贷款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根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她接着说,典当行违法操作,此典当行为实属恶意典当。有关典当法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期利息和费用。而该典当期限从2000年7月17日起至2000年12月17日,长达5个月,续当期更是从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1月15日,长达12个月,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原当期。同时,典当行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任伟亭还清前次的费用和利息,而是直接又贷给任伟亭10万元,并直接扣除了前期的利息,违反了利息不能在本金中直接扣除的法律规定。她还说,典当行的损失是由任伟亭造成的,理应向其提出民事赔偿,而不应继续占有受害人的财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作了三项答辩意见:一、任伟亭是代理孟娜从事民事活动的。孟娜与任伟亭有亲属关系,她将身份证、户口簿和房产证交给任伟亭,应视为孟娜授权任伟亭到典当行进行抵押典当。至于任伟亭让他人替孟娜签字并不影响代理的成立。二、典当行抵押典当程序合法。典当行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对孟娜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逐一进行了核对。典当行已经尽到了自己的鉴别责任,不存在过错。三、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孟娜将她的证件交给任伟亭长达10个月之多,有明显过错。任伟亭诈骗的对象是孟娜,孟娜的损失理应向任伟亭追偿。典当行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应属善意取得抵押权,典当行与孟娜的抵押典当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大连市某基层法院于2002年10月20日作出如下三项判决:一、撤销原告孟娜与被告典当行的借款、抵押合同;二、被告典当行将房屋产权证书返还给原告孟娜;三、原告孟娜给付被告典当行赎取当金人民币30万元。
终审:典当行非善意典当
  原审判决宣判后,孟娜、典当行均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合议庭多次评议认为,任伟亭、王英在未经房屋产权人孟娜同意的情况下,将孟娜的个人财产以孟娜的名义进行典当,侵犯了孟娜的合法权益,任伟亭、王英以孟娜名义与典当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孟娜请求撤销该合同,应予支持;对当物权属的确认及出典人身份的核实是承典人应履行的职责,任伟亭、王英以孟娜名义与典当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对任伟亭、王英是否系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或对房屋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实体审查是典当行的义务。但在审查过程中,典当行审查有误,致使任伟亭、王英的诈骗行为得逞;任伟亭、王英进行诈骗时所使用孟娜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件系非法骗取,之后任伟亭、王英与典当行签订合同时伪造孟娜的签字将房屋抵押是非法处分,任伟亭、王英的行为是非法占有、非法处分;典当行接受非所有权人的抵押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典当行上诉所称孟娜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与任伟亭是授权任伟亭进行处分,对任伟亭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一节,法院认为任伟亭、王英在行使诈骗过程中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以孟娜的名义,并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因此不存在授权处分房屋问题。任伟亭、王英在行使诈骗过程中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其二人所为,孟娜并不是合同的签订人,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孟娜与典当行合同关系不妥,应予以变更,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月日做出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三、王英以孟娜名义与典当行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警示:典当程序要严之又严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主审本案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宋君法官,他向记者介绍说,法院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典当行的有关规定。公民和法人有权对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进行抵押。但抵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抵押人对抵押物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至于当物权属的确认及典当人身份的核实,这是典当行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因审查有误造成差错,那么典当行就应承担责任。宋君法官提醒典当行,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当行面临的复杂形势,增强安全交易意识,严格依照典当程序办理典当业务和严格审查各项手续,特别是对一些大额抵押贷款,一定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辨之再辨,坚决做到“不见兔子不撒鹰”,既要见到典当物,又要见到真正的典当人。若有不慎,将覆水难收。同时,宋君法官还提醒广大公民,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在经济交往时,不但要听、辨其言,更要观其行和能(包括经济能力和办事能力等),尤其是在当前亲朋之间诈骗案件和新型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要学会理智地对待亲情和处理好亲情关系,决不能见情就信,更不能见情忘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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