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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年拿不到房产证 商品房双倍索赔案开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8年拿不到房产证 商品房双倍索赔案开审
  6月24日,广东省首宗商品房双倍索赔案开审。广州市民李小姐以“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为由,向开发商追索136万元的“双倍赔偿”。
  李小姐在起诉状中称,她所购买的天河区石牌岗顶某商品房,是由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和广东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合作经营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995年12月4日,上述两家公司以侨汇购房入户为条件,由广源公司出面与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李小姐购买902房,房子总建筑面积80.87平方米,实际价款为港币47万元,当时折合人民币49.7777万元。但是,出于对方的要求,合同上只写房款为人民币36.3915万元。合同当时经过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李小姐还称,合同签订当天,她当即就支付了47万港元的购房款。房产公司也以其下属的东正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出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是1995年11月14日收取1万元的订金;一张是12月4日收取的购房款47万元。同年10月1日,实业公司又收取了李小姐入住手续费及质量保证金1800元。1996年1月5日,房产公司为李小姐的两个亲属办理了侨汇入户手续。至今8年过去了,李小姐仍然没拿到房屋产权证书。
  针对李小姐的指控,两被告认为“事不关己”。广源公司代理人称,讼争的商品房并不是他们公司开发的。1992年9月22日,该公司从×城建设工程公司为员工购买商品房,后来房子有余,于是委托东正泰公司进行转卖。该代理人称,最早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是在1994年11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建设工程公司开发、预售该商品房时,该办法既未颁布,更未实施,所以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根本谈不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行为。鉴于广源公司不是开发商,所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应该由开发商×城建设工程公司办理。华侨公司代理人则称,他们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东正泰公司进行收款,收到李小姐的款项后,均一分不留地转到东正泰公司,他们不应负任何责任。
  庭审焦点
  该商品房买卖纠纷能否适用今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抗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补充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李小姐买房时间是在1995年12月4日,因此完全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第二被告华侨公司称,争讼中的商品房是×城建设工程公司开发的,广源公司购买后,又卖给了原告,因此,原告和广源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属于二手楼的买卖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手房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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