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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逃课被撞成植物人 学校被判承担一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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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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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逃课被撞成植物人 学校被判承担一成赔偿
小学生逃课提前离校,不料路上被汽车撞成植物人,学生家长认为是学校看管不严才发生意外,因此怒告学校向其索赔18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校外意外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学校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时,小明(化名)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学校读三年级。去年2月26日中午,小明从学校回家途中横穿机动车道时,被汽车撞成植物人。交警认定此事故中小明应负主要责任,司机疏忽大意,应负次要责任。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当天中午11时20分,也就是还没到放学的时候。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明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已经9岁多了,且是小学三年级学生,根据其所学知识和认识,应当能认识到提前离开学校是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因此对其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于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行为引致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新×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小明逃学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防止事故的发生,学校对此应承担管理疏漏的次要责任。小明逃学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作出认定。因此小明的父母和新×学校应当在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90%和10%分担责任。根据已发生的费用,新×学校应承担3731元费用。
一审宣判后,小明的父母和新×学校都不服进行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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