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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状告体彩中心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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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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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状告体彩中心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今年初,浙江省慈溪市一陈姓彩民状告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求该中心赔偿其在2001年所购第01053期五注彩票的10元损失。6月24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浙江省省体彩中心为庆祝浙江省电脑体育彩票发行两周年,经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同意,于2001年6月6日至7月6日间,在浙江省电脑体育彩票第01048期至第01053期六期彩票上连续推出“真情回报彩民”奖金派送活动。作为主办单位,该中心同时向社会发放了该次活动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除活动名称、时间、范围、主办单位、奖项奖金设置外,还包括“一注彩票三次中奖机会”的口号及中奖规则。中奖规则载明:1.常规奖——01048期—01053期体育彩票的常规开奖。2.准特等奖——在各期中奖号码的基础上,对特别号码加1形成一个新号码,作为准特等奖号码。3.特别奖——在01053期常规摇奖后,再摇出一组号码作为特别奖号码,本次活动的六期彩票均可参与对奖。
家住慈溪市坎墩街道的陈先生在慈溪一电脑彩票销售点花了10元钱,购买了第01053期电脑彩票五注。同年7月6日第01053期电脑彩票公告开奖后,陈先生认为一注彩票实际只有两次中奖机会,而非三次,体彩中心的广告存在欺诈。而体彩中心认为该次活动并无瑕疵,遂产生纷争。陈先生将该体彩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体彩中心该次活动程序合法,其在广告上涉及的活动名称、时间、范围等均为广告内容,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陈某过分强调广告口号而忽视了中奖规则,从而导致了“一注彩票三次连续中奖”的错误理解。省体彩中心发放的活动广告,版面文字清晰,意思表示清楚,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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