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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购米款 一男子为"人死财亡"制造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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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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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购米款 一男子为"人死财亡"制造谋杀案
中国法院网讯(覃忠明) 因无力偿还自己欠下的购米款,心生歹念,将女债主骗至野外,意欲将其杀死以了结债务。近日,广西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才坚有期徒刑六年。
2008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才坚赌博输掉了2500元钱,想到自己还有三个儿女、奶奶要抚养,还欠有被害人刘某某二万多元的米钱,心里越想越乱。于是,便想找个借口骗女债主出来,然后杀死她,了结他们之间的欠款,达到人死财亡的目的。主意打定后,徐才坚便用公用电话给刘某某打电话,谎称有人要向刘某某购买大米,先开车带刘某某去认识买主。徐才坚将刘某某从家里诱骗出来后,用摩托车将刘某某搭到平南县官成镇癸笑岭的水渠边,大约下午6时许,徐才坚停车后,用拳头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某打昏后逃离现场。次日早上7时许,刘某某被到水渠边放牛的群众救起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被打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徐才坚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经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由徐才坚家属代徐才坚一次性赔偿39500元给被害人,作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刘某某也不再向徐才坚追索任何赔偿,并对被告人徐才坚的行为予以谅解,提出希望对被告人徐才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才坚为达到消除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目的,蓄意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某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被害人杀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按协议履行赔偿事宜,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才坚的行为也予以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徐才坚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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