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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狗反被咬 却要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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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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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狗反被咬 却要自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张 震 张梅亮)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人身伤害赔偿案。明明被狗咬伤,可王某及伤者张某的监护人却要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养犬的护主并不承担责任。
今年4月3日上午,刚放学的18岁的王某与15岁的张某走到赵某的家门口,见赵某家门口趴着一只大狗,王某让张某拿一场块石头去砸狗,张某照办。结果狗被打后朝张某追去,张某见势不妙,躲在迎面而来的李某后面,狗于是咬伤了李某,李某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元。
根据民法有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中,张某是受王某的教唆而实施的,因此,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某因为是未成年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法律责任。所以,李某被狗咬伤的医疗费用主要应由王某承担,张某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而养犬户赵某不是侵权行为的引发者,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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