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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猎枪证有效期满 仍持枪构成犯罪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猎枪证有效期满 仍持枪构成犯罪
  猎枪证已超过有效期十六年,仍非法藏匿猎枪,并拒绝交出。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私藏枪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购买了一支长管砂枪,并办理了《猎枪证》,有效期限为1989年10月24日至1992年10月24日。逾期后,被告人张某仍故意非法私藏该砂枪。2007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非法私藏的长管砂枪。经鉴定,该枪支利用火药和发射药,可以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持枪证规定有效期间届满后,仍非法私藏以火药和发射药为动力的长管砂枪一支,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私藏的枪支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量刑时酌情给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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