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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月票被当是伪造 电车公司判赔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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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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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月票被当是伪造 电车公司判赔300元
由于月票太破损,真月票被电车驾驶员当成是假月票,而且被罚款80元,倍感身心受到伤害的乘客赵启学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重庆市公共电车公司告上法庭,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电车公司没有侵犯其名誉权,但应当赔偿赵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元。
赵启学诉称,2002年10月15日下午,赵启学在两路口车站乘坐电车公司下属403路队的无人售票车,上车时赵出示了其持有的证号为056633的当月月票。因该月票破损严重,铅印及骑缝章模糊不清,工作人员怀疑有假,私自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达2小时之久。在这两小时中,他们还不断地辱骂他。最后在其单位领导出面且让他交纳了80元的罚款后方才脱身。查明真相后,电车公司分管领导及403路队的领导两次前往赵启学的工作单位向其本人及工作单位表示道歉,退还了80元钱,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赵启学对电车公司的处理结果不予认可,遂将电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以及交通费和误工费300元。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电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无法确认该月票真伪的情况下,要求赵启学交80元,虽然工作方法有不当之处,但主观上并无故意诋毁或侮辱赵启学的过错。且赵启学所说其被侮辱诽谤情况和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亦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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