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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丈夫因工致残影响性生活 妻获一万赔偿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丈夫因工致残影响性生活 妻获一万赔偿金
  中国法院网讯(管成祥) 日前,江苏启东法院对一起妻子因丈夫施工中摔伤致高位截瘫,影响性生活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施工单位除赔偿给伤者各种损失计人民币167384,62元外,还赔偿伤者妻子原眚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吴某的丈夫丁某,今年32岁。 2002年8月23日上午7时许,在启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队进行安装电缆线的施工,应工程队的负责人黄某要求施工人员加快施工进度。于是,本应不上杆的丁某抢着上了七米高的杆子进行穿电缆线过杆,在电缆线穿好后说了一声“已穿好了”。但人尚未下杆,而地面人员为赶进度,即指挥用拖拉机拉电缆线,刚拉动时,电缆线突然脱落砸在丁某的身上,致其从七米左右的高空中栽下,头部着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9月30日,丁某夫妇与工程队负责人黄某为赔偿达成协议:对治伤费用55000元由工程队负担,并再一次性补偿各种费用76000元,三日内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工程队只付了60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同年12月27日丁某再次入院治疗,今年1月27日出院。诊断为高位截瘫后伴感染。丁某经法医鉴定,高位截瘫,属—级残疾。为赔偿,丁某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协议,应赔偿各种损失计人民币217410.16元。同时丁某妻子吴某认为丈夫年青高位截瘫后,在经济上虽对丈夫作赔偿,但对吴某本人,应享有的夫妻性生活受到了侵害,对其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便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施工单位对原告丁某在施工中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夫妇与工程队所订协议因未考虑到丁某的伤残程度和实际所需,属显失公平,应准予撤销。同时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应有的正当权利,原告吴某丈夫高位截瘫,必然影响到吴某在夫妻生活中应该享受到的性权利,必然导致吴某奋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因此,在经济上应给以一定的补偿,现原告吴某以此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合情合理,并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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