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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辱骂他人引发自杀 四被告人受严惩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辱骂他人引发自杀 四被告人受严惩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刘红梅  )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了一起侮辱罪案。
  2002年10月30日中午12时,黄某(被告人)因曾听吴某(被告人)说饶某(被害人)讲黄某与林某(被告人)有不正当关系,便来到饶某家责问饶为何乱说,并用低级下流的语言骂饶。当饶辩解没有说过此话时,黄某便叫来吴某、林某对质。而后,饶某与林某互相谩骂,冯某(被告人)听见争吵声后来到饶家,对饶说:“你的嘴那么贱,到处乱讲,会害人。”当饶某扬言要以死抗争时,林某不但不加以劝阻而且还刺激被害人要死去死。为此,被害人一气之下而服毒自杀。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用低级下流的语言羞辱饶某;林某、吴某不顾饶某的自尊和名义,充当“证人”,证实被害人品格不正,又公然用言语羞辱被害人,贬低被害人人格;冯某在饶某受羞辱后,说饶某“嘴多、嘴贱”,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到刺激而服毒自杀。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便基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由于饶某的不理性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可减轻四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黄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并判决四被告人共同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的55%(即林某19763.70元、吴某及黄某各4941元、冯某3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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