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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母女联手“导演”借贷案 虚构债务露马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母女联手“导演”借贷案 虚构债务露马脚
  一波三折,离婚大战尘埃落定
  李玉彬与黄莺是泸州市纳溪区某公司职工,两人从1981年开始自由恋爱,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长跑,双方于1985年11月喜结连理,次年儿子李飞扬呱呱坠地。结婚头几年,夫妻双方尚能相安无事。1991年,黄莺因怀疑李玉彬外出深圳承包工地期间有外遇,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此后双方互不信任,关系日益恶化,1995年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未果。2000年7月,黄莺诉至纳溪区法院要求与李玉彬离婚,后经亲友劝阻黄莺撤回了诉讼。但撤诉后,两人依然互不谅解,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03年2月18日,黄莺再次起诉要求与李玉彬离婚,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母女演双簧:女儿打条子,母亲递状子
  2003年3月8日,刚离婚没几天的李玉彬又被传票通知到法院应诉,原来自己和前妻黄莺双双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竟然是黄莺之母赵某。赵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赵某在诉状中称,李玉彬、黄莺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集资购房、修缮房屋和儿子李飞扬学习汽车驾驶等家庭开支,先后几次由黄莺出面共向其借款20000元。该借款属李玉彬、黄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二人现已离婚,但对该债务仍应共同偿还。赵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1998年6月24日和2000年5月10日黄莺向其母出具的借款8000元和5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以及由黄莺出面其子李飞扬向赵某出具的7000元借条原件。对赵某的起诉,李玉彬矢口否认自己和黄莺向赵某借过钱,而黄莺却信誓旦旦地表示借款两万元确有其事,应由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法官明察秋毫,母女失算露破绽
  为了寻找案件证据的突破口,承办案件的法官从档案室调取了2000年7月黄莺起诉李玉彬离婚案件的卷宗。通过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发现黄莺在2000年8月9日的庭审笔录中陈述自已和李玉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发现意味着赵某提供的黄莺1998年6月24日和2000年5月10日分别借款8000元和5000元作为集资购房和修缮等家庭支出的证据,与黄莺在2000的8月9日所作“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陈述相互矛盾,两人之中肯定有人说了假话。
  偷鸡不成蚀把米
  6月15日,纳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借贷纠纷。在法庭调查中,李玉彬、黄莺的儿子李飞扬当庭否认自己向外婆赵某借过钱,否认自己向赵某出具了借条。法官又让原告赵某当庭出示其女儿黄莺向其出具的所借8000元和5000元两张借条原件,以便进行核对,赵某则称自己只有复印件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庭提供。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赵某所诉被告李玉彬,黄莺其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其中7000元经李飞扬证实是虚假的。另外8000元和5000元只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且无相应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项中“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规定,认定赵某所诉的20000元借款证据不足。法庭遂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1200元。
  判决后,原告赵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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