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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牟利销售假冒"康师傅"矿泉水 主犯自愿认罪获缓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为牟利销售假冒"康师傅"矿泉水 主犯自愿认罪获缓刑
  中国法院网讯(张勇) 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制造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出售。9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屈松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从犯崔晖敏等5人,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各处5000和2000元不等罚金。
  今年40岁的屈松国,系该市唐庄乡农民。今年3月,当他发现“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在市场上销售不错时,遂萌生了“造假”的念头。法院查明,从2008年3月26日至6月10日,屈松国雇用民工崔晖敏等5人,在本乡屈村一厂房院内,使用罐装机、封口机等制假工具,违法制造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共计生产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9322件(每件24瓶),售出3962件(每件24瓶),销售金额58206元。案发后,屈松国的家属退出了销售所得582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松国、崔晖敏等6人结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次充好,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并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屈松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晖敏等5人,均受被告人屈松国雇佣,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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