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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携砍刀20天内实施5次抢劫 团伙主犯一审领刑7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携砍刀20天内实施5次抢劫 团伙主犯一审领刑7年
  中国法院网讯(张红彦 冯云虎 刘伟利) 五人抢劫犯罪团伙,二十天内携带砍刀实施五次抢劫。9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丁某有期徒刑五年,黄某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五被告均为内乡县人,2008年6月7日22时、14日23时,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经预谋后携带两把砍刀,分别窜至内乡县湍河老桥西头南20O米处,范蠡大街南段老煤建附近,持刀抢走内乡县湍东镇被害人江某中兴牌小灵通一部、内乡县大桥乡被害人封某现金30余元,摩托罗拉L6手机一部。
  2008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预谋后携带两把砍刀,窜至内乡县北关高杆灯东下坡处,对正在行走的李某进行威胁,并强行搜身,但没有搜得财物。
  2O08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纪某预谋后携带一把砍刀,窜至南北大街壹加壹生活广场附近先后持刀准备抢劫内乡县赵店乡岗堤村内乡县湍东镇刘某,因被刘发现而未能得逞。后持刀拦劫闫某,因害怕闫某是巡逻队人员而未能得逞。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纪某预谋后携带一把砍刀寻找目标抢劫时,在内乡县西关大转盘被内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某、黄某共参与抢劫作案五次,其中既遂二次,价值269元,未遂二次,中止一次,预备一次;被告人丁某参与抢劫作案二次(既遂),价值269元;被告人陈某参与抢劫作案三次,其中未遂二次,中止一次,预备一次;被告人纪某参与抢劫作案二次,未遂一次,中止一次,预备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陈某、纪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作案中,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抢劫作案中,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抢劫作案中,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并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某、黄某、陈某、纪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均能够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陈某、纪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能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陈某、纪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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