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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奶粉过期送邻居 赠与物造成损害也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奶粉过期送邻居 赠与物造成损害也要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姜辉 张震)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调解审结一起特殊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汪某的儿女给她买了许多奶粉,由于搁置时间长,有的已经过期,觉得扔了可惜,她就送了一些奶粉给邻居。谁知,邻居家的小孩吃了汪某送的奶粉后,连拉带吐住了医院。邻居找上门来,要汪某承担医疗等费用,汪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一片好心却被邻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送邻居奶粉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汪某明知奶粉已经过期,却不告知邻居,还让他们食用,是有过错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法律解释,汪某表示愿意赔偿责任,而邻居也主动表示考虑是邻居关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汪某仅赔偿药费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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