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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后持刀抢劫百元现金 触犯刑律悔已迟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4
标题: 酒后持刀抢劫百元现金 触犯刑律悔已迟
  中国法院网讯(王杨 冯新超)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祁某因酒后持刀抢劫他人100元钱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于2007年9月30日20时许,酒后持刀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加油站西侧胡同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贾某人民币1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祁某极力否认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该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祁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罪罪名成立,对祁某的无理辩解不予采信。最终以抢劫罪依法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祁某未提出上诉,对其抢劫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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