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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之托组织人员教训一“钉子户”引发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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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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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之托组织人员教训一“钉子户”引发命案
中国法院网讯(赵华) 受人之托,组织人员教训“钉子户”,引发命案。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冉某(另案处理)是重庆万州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公司在拆迁中遇到一崔姓人家始终不肯搬迁,因此崔家便成了房地产公司眼中的“钉子户”。
去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冉某告诉刑满释放人员涂某,并让涂邀约史某(另案处理)去“教训”一下“钉子户”。随后,被告人涂某立即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史某。史某与得知此事的被告人王某先后来到冉某家。在冉某的授意和指认下,史、王二人共同去“教训”崔家的儿子崔某。当日下午1时许,王某与史某跟踪崔某行至万州西山车站出站口附近,用拳头打击崔,并用刀捅刺崔的臀部、大腿及胸部,致崔倒地后逃逸。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崔某系损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持刀砍刺被害人并致其死亡;被告人涂某受他人指使,邀约他人伤害被害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法院查明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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