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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用传销敛财40余万元 主犯一审被判五年罚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3
标题: 利用传销敛财40余万元 主犯一审被判五年罚5万
  利用传销敛财,涉案金额达40多万元,9月27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被告人谭某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严某辉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春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波从广西转至贵州省遵义市,组建非法传销网络。该网络实行“五级三阶”制,即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五个级别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和从实习业务员晋升到高级业务员分三个阶段。规定销售1~2份“产品”(西服或化妆品)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并按级别分间接提成、直接提成以及销售补助形式分配利益收入。实习业务员每销售1份“产品”,实习业务员可得到提成570元,业务组长可得到提成190元,业务主任可得到提成380元,业务经理可得到提成456元,高级业务员可得到提成380元。直接提成为不同级别人员为团队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提成,每销售一份“产品”分别按实习业务员15%、业务组长20%、业务主任30%、业务经理42%、高级业务员52%的比例直接提成。销售补助只产生于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级别相同人员。
  按照以上经营模式,被告人谭某波发展了王某作为下线,王某发展了曾某为下线,曾某的下线发展被告人严某辉、刘某春为下线。其后,被告人严某辉、刘某春发展了多名下线。其下线又发展了几个下线。截至案发,被告人谭某波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为406300元,被告人严某辉参与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为221800元,被告人刘某春参与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为137300元。2008年4月5日,被告人谭某波被几名受害人扭送并报案至于都县公安局。同年4月16日,被告人严某辉、刘某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波、严某辉、刘某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连锁经营为名,以购买“产品”取得加入网络资格等方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取非法利益,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谭某波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辉、刘某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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