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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致重大事故 广西浦北安监局长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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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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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致重大事故 广西浦北安监局长触刑法
中国法院网讯(吴海 罗静) 10月8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造成37人死亡的浦北县白石水长岭炮竹厂“10.4”特大烟花爆炸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浦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宋传新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宋传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浦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传新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10月15日任浦北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宋传新于2004年5月、8月、9月间分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长岭炮竹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并责令整改。
2004年9月初,长岭炮竹厂接了外商货单,为了按约履行合同,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改变工房用途,将无药的材料库、半成品中转库改为有药工序作业的工房,并超人员、超药量突击生产。生产过程中,南6号东间工房操作工马秀强在挤压纸片时,摩擦引起燃爆,从而导致2004年10月4日下午3时25分发生的长岭炮竹厂特别重大爆炸事件,造成37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
国务院组织的调查组认定:宋传新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长岭炮竹厂多次检查并发现真正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浦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传新在任职期间,其依法应当履行而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安监局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多次对长岭炮竹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责令整改,但未能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不力,未能杜绝安全隐患而致引发“10.4”事件。根据国务院《广西浦北“10.4”特别重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长岭炮竹厂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厂为赶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改变工房用途,将无药的材料库、半成品中转库改为有药工序作业的工房,并超人员、超药量突击生产。生产过程中南6号东间工房操作工马秀强在挤压纸片时,摩擦引起燃爆,从而导致了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10.4”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是该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间接原因所致。被告人宋传新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长岭炮竹厂多次检查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不力,是造成长岭炮竹厂爆炸的特别重大事故的间接原因,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传新对该事故仅负协调落实整改不力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宋传新的情节显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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