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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过诉讼时效 丧失优先购买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2
标题: 超过诉讼时效 丧失优先购买权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
  原告姜某诉称,西四北大街某房屋自六十年代以来一直由其承租,并按时缴纳房租。2003年1月1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得知自己承租的房屋已被卖给潘某。产权人出卖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现起诉潘某,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潘某辩称,1997年12月,产权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此房产,我于当月把购房款付清,因故于2002年4月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是善意取得第三人;另外,产权人是整体出卖房屋,而原告仅使用其中的2间;并且原告早已知道房屋买卖的事实,一直未主张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权人与潘某在1997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买卖关系即已形成。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现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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