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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六年前因琐事致人重伤 六年后自首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2
标题: 六年前因琐事致人重伤 六年后自首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冯云虎 薛书敏 李向东) 六年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用铁锨将人打伤,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六年,最终到案自首。10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某系内乡县赤眉镇某村人。2002年4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因琐事和本村村民王某发生纠纷,用铁锨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后杨某一直在逃。王某的伤情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重伤。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到赤眉派出所投案,并赔偿了王某所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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