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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冒玉锁诈人钱财 主动交待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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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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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冒玉锁诈人钱财 主动交待被判拘役
中国法院网讯(袁航)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对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均为化名)窜至睢宁县文学路,用假冒的“古钱”、“玉锁”诈骗魏某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价值总计人民币3738元)。2008年5月19日上午,两被告人又窜至沛县大屯镇,采取同样手段诈骗张某金戒指1枚、金耳环1副(价值总计人民币363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中思、王永思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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