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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婚女厕内产下一女婴 因害怕勒死新生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2
标题: 未婚女厕内产下一女婴 因害怕勒死新生儿
  中国法院网讯(文/范静 图/徐进) 今年21岁的来自河北衡水的女子小丽(化名)未婚怀孕,在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后,惶恐中将女婴勒死,并丢弃至通风道内。日前,被告人小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8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小丽在海淀区西翠南路汇丰鑫招待所地下一层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由于系婚前生育,被告人小丽为防止被他人发现,遂用毛巾勒住女婴的颈部并将其扔至厕所窗户外的通风过道内,导致该女婴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
  据小丽交待,事发前她在招待所做前台接待。2006年,19岁的小丽与男子小强相恋,并发生了性关系。2007年5月前后,她和小强分手。直到9月,已经几个月没来月经的小丽才意识到自己怀孕了。她和小强去医院做检查,医生说做不了人流,只能引产。因为没钱所以也没做手术。
  今年1月下旬,正在宿舍睡觉的小丽忽觉腹部疼痛,慌忙赶到招待所地下一层的公共厕所内。在厕所蹲了一个小时后,产下一名婴儿。孩子掉在便池里开始啼哭,她特别害怕,就用旁边挂着的一条白毛巾缠住婴儿的脖子,放在垃圾袋里,扔到了厕所外面的通风道内。十几天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发现了弃婴。
  由于怀孕时小丽体态改变不大,所以周围人都不知道她怀孕了。后来民警到宾馆内采集血样进行比对,小丽逃离了招待所。今年4月24日,小丽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丽故意非法剥夺自己所生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被告人小丽确系未婚产子,其犯罪动机为没有抚养能力、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主观恶性较小,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另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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