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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物品丢失 保管不善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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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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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物品丢失 保管不善要赔
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李新赔偿李青、李良等十五名原告1604元。
原告李青、李良、李红等十五名原告与被告李新同系冯庄村村民。2000年十六人达成口头协议:共同买一水泵,每浇一次地轮流存放一家,水泵在谁家丢谁赔,如果水泵在使用中烧坏,在谁家谁承担30%,其他各家共同承担70%。2000年5月份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水泵、闸刀、计时器、开关上线、胶管、井架等,共价值2870元。2002年6月份浇完地水泵在被告家存放,存放期间丢失水泵、闸刀、计时器,致其他人无法浇地。双方经人调解无效,原告等人于200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经鉴定,丢失的水泵应价值15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合伙购买水泵在被告家存放,被告负有保管义务,但其保管不善致水泵等物丢失,应承担赔偿现任。闸发、计时器丢失也应适当酌情赔偿(原价值150元,酌定100元)。遂依据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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