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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一起电器致人死亡案审结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1
标题: 天津一起电器致人死亡案审结
  一台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电热水器,却因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令一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因电热水器表皮带电触电身亡。那么,商家是否应该为此负责呢?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这起案件后判决:相关被告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逾11万元。据了解,这是天津市第一起因电器产品安装不合格导致消费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1999年9月23日,邢某在河东区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由个体工商户韩某出售的电热水器一台。2002年8月11日晚,邢某在使用该热水器洗浴的过程中意外触电身亡。事件发生后,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热水器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电击危险;该热水器的防触电保护类型为Ⅰ类,但安装和使用在防触电保护等级为0类的供电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该热水器的供电环境存在不规范现象,提供电源的插座没有接地保护线,且邢家居住楼房的供电电源也没有接地保护线。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邢某的家人将个体工商户韩某以及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邢某是在使用该品牌电热水器淋浴时,因热水器表皮带电而遭电击死亡的。被告方作为生产、销售、安装电热水器的专业人员,明知受害人邢某的房屋没有地线装置,仍向受害人出售商品,并用广告宣传将消费者带入“使用电热水器安全”的理解误区,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告韩某和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认为自己不负有安装外接电源的义务,受害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被告韩某在销售电热水器时,未就电热水器所使用的电源插座种类、位置等问题对消费者予以特别提示,也没有说明由此可能引起的危险后果,所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生产电热水器的厂家在该产品的广告中,明确写明有防漏电系统,容易使消费者因基于对产品的信赖和对可能产生危险后果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其忽略电源插座问题的重要性。此外,该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安装电热水器的过程中就电源插座问题给予过邢某特别提示,讲明其危害性。故二被告对邢某的死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结果警示那些生产、销售和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应履行对消费者做出明确警示的义务,否则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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