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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取土毁水渠 养鱼户获赔33.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1
标题: 施工取土毁水渠 养鱼户获赔33.5万
  养鱼池引水渠被毁,造成承包户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承包户于是将施工取土毁坏水渠的被告村委会告上法庭。昨天,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村委会赔偿承包户经济损失费 33.5万元。
  原告承包某村 70亩鱼池用于养鱼。后邻村因施工需要在原告承包鱼池的引水渠上取土,由于取土会造成引水渠被毁,双方约定由邻村再挖一趟引水渠,一直引到原告承包的鱼池。后因邻村重新挖的水渠迟迟不能完工,给原告的养鱼池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于是将邻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邻村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二中院。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于昨天达成调解协议,由邻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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