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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负号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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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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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负号判赔16万
一外地公司作为债权继受人取得对本市某机械厂16万元的债权,可机械厂断然否认对该公司的前身负有债务,双方相持不下时,机械厂曾出具过的公函上一个“—”号,使案件事实得以水落石出。
1993年至1996年,张家港市一不锈钢管厂一直向本市某机械厂提供钢管,机械厂共结欠货款190120.74元。1999年1月,该不锈钢管厂因改制而注销,债权、债务由上级公司负责处理,同年9月,上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给张家港一精密制管公司。2003年3月,精密制管公司经工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由本案原告负责处理。其间,机械厂曾于2000年归还过3万元,但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要求机械厂归还其余的160120.74元。
审理中,由于债权已经过多次转让,且以前的债权主体均已不存在,故机械厂认为其没有欠过任何钱款,原告主张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对此只提供了一份证据,即2002年1月,机械厂财务科出具给当时精密制管公司的公函一份,上载明“为搞好本厂清算核资工作特来函与贵单位核对经济往来情况,贵单位至2001年12月底实欠我厂货款共-160120.74元,特致函征询核实”。被告对函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函件不能证明其欠款。
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的记账、做账中使用负号表示欠款、减少、支出等含义,为一般人所共知。被告的财务科作为会计工作的专门部门,在出具对账公函上出现带有负号的数字,应该知道其在会计工作中所代表的特殊意义。此外,被告辩称与前述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却又向其出具对账公函,此行为有悖常理。原告的证据根据理性逻辑与一般生活经验,已具有初步可信度,而被告在诉讼中只是单纯予以否认,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法院对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12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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