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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被改成“1500” 无法举证判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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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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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被改成“1500” 无法举证判给钱
协议的底薪是500元还是1500元,成了法庭上争论的焦点。当鲁某以不发劳务费和奖金为由将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时,该公司在法庭上的辩驳意见是“协议底薪是500元,欠条上的‘1’是后加上去的。”
庭审时鲁某称,今年3月,他与大连某装饰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2003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26日鲁某为该装饰公司从事装饰设计工作,双方协议每月5日发工资,第一个月的底薪是1500元,提成按公司标准计算。事后,该公司没有给鲁某发放工资和奖金,鲁某遂将装饰公司告上西岗区法院。庭审过程中,装饰公司辩称协议的底薪是500元,而不是1500元,“1”是鲁某自己加上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有雇用合同关系,装饰公司理应支付工资,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500元。装饰公司提出欠条上的“1”是鲁某自己加上去的,对此应负举证责任,由于不能举证,认定鲁某要求支付1500元工资合理。
法院最后判决,装饰公司给付鲁某1500元工资,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提醒读者,在写欠条时尽量要有汉字大写,以免发生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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