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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辆致人伤残 依责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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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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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辆致人伤残 依责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北京平谷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违章牵引驾驶车辆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石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474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3元;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316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35元。
2002年9月14日17时许,石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农用车违章牵引高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农用车由南向北行至平关路时,高某的车辆侧翻,适遇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友王某)相向驶来,致使两车接触,造成王某10级伤残、张某轻微伤。故张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石某、高某违章牵引驾驶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王某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故石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应依责赔偿由此给张某、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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