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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约转租土地 承担民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0
标题: 违约转租土地 承担民事责任
  村民郭某与村委会于1997年2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郭某承租村委会土地10亩,用于养殖业,同时允许其转租。1998年4月,郭某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于某,合同约定于某租赁土地办水泥构件厂用,每年租金3万元,合同期限10年,每年4月30日前交纳租金。2001年4月,于某因厂地小而迁出,只给付郭某租金0.5万元,尚欠租金5.5万元。因催要租金未果,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给付尚欠租金5.5万元,赔偿损失3.4万元。
  法院认为,郭某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和转租权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于某办水泥构件厂使用,故郭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的损失应各自承担。于某使用了土地,应将其使用期间的费用给付郭某。于某在2001年4月迁出,郭某于同年5月得知,故郭某要求于某给付其迁出后的土地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于某同意给付郭某1万元的使用费,法院不持异议。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于某给付郭某土地使用费1万元;驳回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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