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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储蓄存款有约定 银行擅支输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0
标题: 储蓄存款有约定 银行擅支输官司
  近日,河南省新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擅自支取储户存款给付第三人的新安县某银行被依法判令偿付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
  1996年8月16日,新安县城关镇张某在银行存入定期三年储蓄存款1万元,双方约定凭张某身份证支取。同年12月,第三人李某经赵某说合将其房产一处卖于张某。1997年9月,张某之夫王某将该存单交给赵某以抵部分购房款,赵某到银行支取遭拒绝,遂将存单交给李某。后因双方买卖房屋情况发生变化,王某到银行对该存单办理挂失手续,银行不予办理,并在存单的存款账上标明“不能办理挂失”字样。2000年5月,第三人李某持该存单及中间人赵某的证明通过他人到银行将该款本息支取。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未凭张某身份证的情况下,擅将存款支付给第三人,其行为已违反了与张某的存取款合同的约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虽将存单抵押或转让,但未到银行办理抵押或转让手续,故该行现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存款本息。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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