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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现金被抢 银行失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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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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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现金被抢 银行失职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吴中玉 宋红卫 刘玉平) 9月15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储户现金被抢而引发的金融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赔偿原告陈武庞9.66万元损失的60%,计人民币5.796万元。
陈武庞系睢宁县高作镇八里钢材市场的个体工商户。2001年10月15日下午3时许,陈武庞从睢宁县高作镇八里信用社和家中提取现金80万元到被告处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八里信用社工作人员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贺连驾驶摩托车跟随。到达农业银行睢宁支行营业大厅时,因信用社急于使用专用钱箱,故陈武庞将现金80万元放在营业柜台窗口外。而银行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没有将现金拿进窗内。此时,犯罪分子邱平直奔窗口,乘陈武庞不备,一手抓起两捆钱就往外跑(每捆10万元),坐上同伙(仝垒)接应的摩托车逃走。
公安机关经全力侦破,将邱平、仝垒抓获归案(已判刑),并追回赃款 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
2003年4月30日,陈武庞以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9.66万元。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被告银行的电视监控设施已经毁坏,不能正常工作。大厅里也没有保安巡视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汇款业务,即与被告建立了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障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原告被抢时,被告营业大厅内没有任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措施。并其营业人员缺乏职业上的警觉,没有将钱款及时收进柜台内,而是让原告等待。对原告因被抢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将巨款放在柜台上,而不要求营业员立即将钱收入柜台内,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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