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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丽丽坠楼”案民事索赔终审维持原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0
标题: “丽丽坠楼”案民事索赔终审维持原判
  10月21日上午,天津市二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连续报道的“丽丽坠楼”案民事索赔部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判令王金山(王老头)赔偿丽丽各项损失70余万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丽丽要求玉泉宾馆、津门饭店和张军、江南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判决后,丽丽母亲表示不服,称将向有关部门申诉。
  关于本案焦点,即玉泉宾馆、津门饭店和张军、江南等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尽管江南的出资行为、张军的介绍行为均属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但上述二人的犯罪行为与丽丽坠楼受伤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必然因果关系;玉泉宾馆对王金山的入住及丽丽进入宾馆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属于缺乏规范性管理,对其行为的处罚应属行政处罚范畴,其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与丽丽坠楼受伤之间缺乏必然因果关系。玉泉宾馆、津门饭店虽有过错,但其过错行为所指向的仅是王金山与丽丽的嫖宿行为,并不能导致丽丽坠楼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必然发生。虽然丽丽和王金山均指认玉泉宾馆服务员有通风报信的行为,但除二人陈述外并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二人在要求玉泉宾馆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利益一致,其二人的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法院对丽丽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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