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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形粉面留疤 告医院获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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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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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形粉面留疤 告医院获赔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31岁的李女士为获得一张完美的脸屡次整形,结果美容不成脸上却添了一道疤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整形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八千元。
李女士一直想拥有一个完美的下巴。于是在2000年9月,她入住整形医院,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整形术,共花费用10193.92元。回家休养的李女士发现其右口角出现了一个小疤痕,她以为是手术还没痊愈,也就没有在意。事隔一年之后,李女士又因为自己的颧骨较突出,于2001年11月在同一家整形医院进行双侧颧骨截骨降低及隆颏术。术后她发现自己的眼眶外有骨头隆起,该医院诊断后认为是两次手术的遗留后果,建议进行局部修整、打磨术。
2002年3月13日,李女士以整形医院手术给其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退还手术费,支付再次治疗费、误工费,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元。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整形医院对李女士的治疗存在缺陷,应对此医疗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应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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